网络相识后,一段相差27岁的“姐弟恋”开始。7个多月内,年过六旬的女子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17万余元,金额多为“520”“5200”“1314”。分手后,李某认为张某使用假名、隐瞒已婚已育,存在欺诈,起诉张某返还全部转账并支付利息。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近日,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,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 ▲资料图 2023年11月,李某、张某通过网络相识,后建立恋爱关系。李某起诉称,双方经常畅聊几个小时甚至到凌晨。2024年7月,双方在上海第一次见面并发生关系,她多次向张某进行“520”“5200”“1314”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,张某也向她转账520元并备注“七夕快乐”。 李某称,2025年1月,张某向她发送消息称“不再联系”后分手,同年2月27日她向张某进行最后一次转账后,二人关系渐行渐远。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2月27日,她陆续向张某转账共计17万余元。2025年12月,她准备再次向张某转账时,发现张某聊天账号登记的并不是本人信息。李某认为,张某恋爱期间使用假名、谎称单身,属于欺诈行为,且两人恋爱期间仅见面4次。 张某辩称,他从未隐瞒真实姓名与婚姻状况。聊天账号用的名字是创业时使用的网络别名。他曾将自己真实身份证照片发送给李某,李某从未就姓名问题提出过异议。另外,他在朋友圈中发布过女儿的照片,李某曾不止一次对这些内容进行点赞与评论。由此可见,李某对他已婚并育有子女的家庭状况自始知情。 张某还称,双方首次见面系李某提议。当晚,李某以请吃宵夜为由,劝他大量饮酒,二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。他认为,李某作为比他年长27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经济条件优于他,涉案转账均系其自愿、主动作出,不存在刻意隐瞒与欺诈。 法院认为,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。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”李某赠与张某170080元款项,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,故不得撤销。李某主张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,张某隐瞒婚姻状况存在欺诈,依据某平台聊天记录,不能体现双方有缔结婚姻的意思,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。 综上,法院判决: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(文中当事人系化姓)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官莉 特别